原告耿**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某某村民委员会、陶**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2委托诉讼代理人陶**3、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诉称: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合同编号为152042**********011j。事实和理由:原告丈夫陶**4与被告陶**2系兄弟关系,两家土地分别登记在各自名下,2013年开始原告将自家16亩土地无偿归被告陶**2耕种。2018年土地确权登记时,被告陶**2未经原告同意与被告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将原告家7.2亩耕地签订在被告陶**2名下,并取得土地确权证,致使原告承包地被侵占。二被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将原告承...(本文书还有1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