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综合辩称,王**确实提供了劳务,并有工长张**1的签字确认为证,宁城分公司和赤峰分公司之间具体是转包还是分包并不清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二审应予以维持。
张**、张**1二审未提出答辩意见。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宁城分公司、赤峰分公司、张**、张**1支付王**工资款61,32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因维权导致的误工费、交通费等2,000元,合计63,32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9月4日,赤峰分公司将宁城县天义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三期工程长青路(契丹西街-国际酒店)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给宁城分公司,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赤峰分公司有权从宁城分公司的每期进度款中按比例予以扣除暂定合同价款总额(不含增值税)5%作为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宁城分公司应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员工...(本文书还有1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