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某,男,1966年11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上诉人新疆某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某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支持我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阿某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我公司的上诉请求。
阿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疆某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1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