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湖北某某******上诉称:双方签订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翻新合同书》第九条约定:本合同项下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方法院管辖。该合同尾部虽然载明上诉人的地址为武*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号谷方**栋**层d**室,但上诉人并未在此办公,该地址仅为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临时租用场所,租赁时间不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武*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文书还有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