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1知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武*某某********上诉称:案涉《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武*市汉阳区**路**号**十里**广场**栋**楼**,本案应由武*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文书还有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