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袁**、原审第三人梅**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董*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前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生效的(2019)鄂010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中案涉的借款合同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不能以该生效民事调解书案涉的借款合同之债直接向上诉人主张债权,而应首先确认该债务是否构成上诉人与第三人梅**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成立与否,判定上诉人是否承担相应夫妻共同债务。2.一审法院应就该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确认,而不是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90万元借款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3.被上诉人提出的诉求实为夫妻...(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