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李**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某某********、原审第三人广西某某**************、广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谭**、李**上诉称:1.被上诉人提交的第三组证据材料显示,被上诉人以工程量清单为结算依据,故本案应定性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的柳*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被上诉人无证据材料证实原被告之间签订“买卖合同”,亦无证据材料证实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本文书还有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