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范**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7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范**上诉称:1.原审裁定中“电子渠道”都是通过网上操作来完成合同签订,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有上诉人和农行工作人员在支行的合影照片,且电子签署了多份文件。现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文件中没有上诉人的签名,该“争议解决约定”条款,没有法律效力。2.上诉人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有多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了便于执行,本案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3.被上诉人作为青山区的银行机构,其在青山区内有大量的业务活动,青山区人民法院应回避为宜。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借款人,即为接收货币方,依法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本文书还有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