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吉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吉林某某****上诉称:1.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第九条9.2款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该条款约定不明为由认定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双...(本文书还有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