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乐某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某汇公司)与被告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某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某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乐某汇公司与孟**之间买卖合同中电动调节阀(vfm2)和卡姆鲁牌超声波热量计的买卖;2.孟**返还乐某汇公司货款219800元;3.孟**赔偿乐某汇公司损失50000元,以上合计2698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孟**承担。庭审中,乐某汇公司将诉讼请求第二项金额变更为215280元。事实与理由:乐某汇公司因建设乐某汇温泉度假酒店,与牡丹江市爱民区荣华电器检修维护部于2019年9月份分别签订了两份《牡丹江乐某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供热计量间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乐某汇公司向牡丹江市爱民区荣华电器检修维护部购买丹弗斯牌电动焊接球3件、电动调节阀(vfm2)1件、卡姆鲁普牌...(本文书还有3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