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赵*因与被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请求依法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4)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四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准确,程序违法,导致所作出的判决系错误的。首先,通过原审人民法院的庭审及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上诉人李*在《供货合同》签字,属于合同签订的一方,而被上诉人李*只是口头进行了答辩并未提交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答辩观点的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李*应当对合同约定的货款履行连带支付责任。其次,根据上诉人所举的《某项目2xxxx外墙保温楼房抵顶施工费房源确认单》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某建筑有限公司、赵*、李*与上诉人签订的《供货合同》所约定的用于抵顶货款的位于××***小区××室楼房,被告某房地产开...(本文书还有4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