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滨州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29日、2024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被告滨州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张**与被告某某医院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10日解除;2.判决被告某某医院向原告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8196.56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2022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14380.98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于2017年5月26日入职被告某某医院处工作,工作岗位为健康教育服务。原告入职后一直认真工作,并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但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待遇。2023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本文书还有4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