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陈**、田**、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a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理赔款182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2日6时50分许,庞某驾驶蒙d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际通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向陈**驾驶的蒙a6××**号重型自卸货车(乘坐黄云见)发生碰撞,致庞某当场死亡、两车及路面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庞某其过错较重,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过错较轻,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黄云见无过错,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另查明,死者庞某驾驶的蒙d9××**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系刘庆波,刘庆波系刘*军的连襟,车辆管理人为刘*军,发生交通事故时庞某受雇于刘*军从事雇佣活动。...(本文书还有4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