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后,因被告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故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毛**,被告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0元整,并自2019年12月10日起以50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1.5分利率支付利息款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50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款直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为止;截止2023年12月8日的利息款为320,986.00元整,本息合计金额为820,986.00元整;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0日二被告以某公司经营缺少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现金人民币500,000.00元整,当时双方约定月息1.5分,有被告迟某某亲笔为原告...(本文书还有5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