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内蒙古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被告内蒙古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4月10日一4月24日的工资:3762(2023年4月10日一4月24日工资3762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5355元(2023年4月1日—24日工资5355元,5355元*100%);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260元(4630元*200%,2022年1月—2023年4月);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0930元(4630*11个月)以上金额共计...(本文书还有2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