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内蒙古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被告内蒙古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62856元(10476×3年×200%,2020年08月26日至2023年4月28日);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9月6日至2021年7月26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9000元(79000元、2020年09月26日至2021年7月26日);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共:13500元(13500×100%)以上金额共计:155356元。
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2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