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与被告吴**、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及钢管、扣件损失赔偿款共计2461284元及利息(以246128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2年1月16日算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日被告在睢宁县润柏华庭工程中租赁原告钢管等建筑设备使用,工程结束后,被告于2022年1月16日与原告进行了结算,结算后尚欠2461284元未付。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吴**辩称,我方未在结算单上签字,需重新计算金额,尽量协商解决。
被告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本文书还有2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