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23年6月5日因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现金,原告在包头市青山区××村的一个小饭店将3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当时给原告出具书面借条,因被告说借用几天便能偿还,所以没有约定利息。原告多次追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鲁**辩称,答辩人不认可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主张的款项是答辩人在赌博现场向被答辩人的借款,支...(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