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三分地村民委员会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3)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三分地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3)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案涉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1、一审中上诉人在松山区自然资源局调取了案涉地块的土地调查成果,该局就案涉的原三分地糠醛厂的土地地类出具了证明,对历次土地变更调查的情况均作出了说明(并附有历次土地变更成果库数据),其中:2018年土地调查成果库中地类为旱地、村庄、有**;2022年地类为工业用地、农村道路。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一2017)规定,工业用地(编码0601)属于一级地类工矿仓储用地(06)范*,是二级地类,该文件附录a显示,...(本文书还有4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