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锡林浩特市某印刷部(以下简称某印刷部)因与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锡盟分行)、原审第三人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23)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印刷部经营者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上诉人某银行锡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印刷部上诉请求:1.改判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某银行锡盟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上诉人某印刷部货款228,571.5元及利息(以228,571.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10月的3,790元货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判决第6页第二行中认定事实“2019年10月,蓝*、黄旗及阿旗三张手账……上述物品共计3,790元,”因没有相关员工签字,法院不予支持错误。以上旗县领取的货物是统一由某银行订货的,具体流程是某银行员工提供制作明细表一页(详见《票据及本册2019年汇总明细》中序号**号),多位领导审批签报,某印刷部按照明细统一批量加工制作完成后,各旗县根据需要领取,部分旗县是滴车司机捎走的,就没有签字。印刷部统一制作,就是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不能因为体恤对方着急用疏忽签字,或是路程远不方便领取,通...(本文书还有6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