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邓**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的法定代理人邓**、姜**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邓**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先行赔偿姜**前期治疗各项损失的70%,即130318.4元×70%=91222.88元,并立即执行,后期损失待伤愈后另行提起诉讼;二、判令被告李**赔偿原告邓**各项经济损失的70%,即4014.4元×70%=2810.08元,放弃原告姜**对邓**的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26日9时41分,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邓**沿云山路自北往南行驶至云山路与牌坊边交叉路口处,与被告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自武冈资云村往沙子江方向行驶左转弯的过程中相*,造成原告姜**、邓**及被告李**身体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武冈市公安局...(本文书还有3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