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
杜**诉称: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劳务费2106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1年至今,被告雇佣原告分别在赤峰启辉铝业氧化铝道路施工项目、喀喇沁旗桥头湾大棚项目、忻州103001项目等项目从事技术员、项目经理工作,约定年劳务费为120000元。被告通过其合伙人已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49400元,尚欠劳务费2106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劳务费,被告均推脱未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劳务费2106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本文书还有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