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城县a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b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来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编号为0220048号《宁城县a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购销合同》,给付货款1892251.5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23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0220048号《宁城县a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供应给被告约定型号的混凝土,用于被告施工的宁城年产20万吨高端膨润土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经双方财务人员对账,被告尚*原告货款1892251.5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予判决。
被告辩称,有些账目还需要核对,...(本文书还有1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