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石家庄支公司)与被告六安民兴********(以下简称六安民兴公司)、左**、赵**、永诚财产*****************(以下简称永诚财保济宁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被告赵**向本院申请追加被告中顺汽车****(以下简称中顺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追加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安民兴公司、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顺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保石家庄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六安民兴公司、赵**立即偿还原告保险垫付款130721元;2、被告左**就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永诚财保济宁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4、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3日,原...(本文书还有4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