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中心(以下简称某某医学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医学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医学中心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宋**的合理损失(异议的赔偿项目及异议金额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2.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赔偿比例。鉴定结论认定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至次要原因之间,司法实践过程中次要原因通常为20%-40%,同等原因通常为40%-60%,故以40%作为赔偿责任比例比较合理,一审酌定的比例略高。二、异议项目的赔偿基数。1.交通费:某某医学中心认为一审酌定的金额较高,请求改判500元作为赔偿基数;2.伤残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本质是指因伤残导致未来收入较少或丧失生活来源,而给与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可以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宋**...(本文书还有4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