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牛**与被告赤峰衣牛牧业专业合作社、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赤峰衣牛牧业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牛某1与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赵**系牛某1的妻子,牛**系牛某1的儿子。2023年3月末左右,牛某1应聘到被告赤峰衣牛牧业专业合作社的养牛厂从事养殖工作,因其工作的特殊性,故食宿均在该厂内。2023年4月22日凌晨0点左右,牛某1突然感觉身体不适,便给其哥哥牛某2打电话,牛某2到场后,便给被告的现场负责人李**打电话,李**接到电话大约十几分钟后赶到...(本文书还有1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