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春城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北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某牧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4)吉019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的(2024)吉0193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判令北某牧业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书对城某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认定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案件证据,北某牧业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法定和约定解除合同要件,城某公司已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021年9月26日,双方签订《北方牧业牛只采购合同》(编号:r*******),约定交货品种为西**、年*在7个月以上、体重在500斤以上的公*,数量为2500头以及健康标准(合同第二条第九款)为疾病、精神状态良好、双*有*、行动自如、被毛某亮、无寄生虫、大便无异味的健康牛只,并应于在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交付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另外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还约12定“付款时扣减死亡和淘汰牛只费用,如未付货款不足以支付甲方损失,乙方需额外支付甲方损失“;同时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等可以解除合同等情形。本案中,北某牧业公司仅实际向城某公司交付1029头牛,并一直占有城某公司多支付的本应退还的款项金额共计975,834.75元;虽然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所在地均经历新冠疫情的严格防控措施,但从合同签订至今,时隔近三年,北某牧业公司一直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同时对多支付的钱款,经多次协商、催要直至诉至法院,也迟迟未返还给城某公司,该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亦构成合同解除的情形。结合案...(本文书还有7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