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北海某某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海某某有限公司、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胡**与被告北海某某有限公司、王**于2022年10月26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二、被告北海某某有限公司、王**共同返还给原告胡**货款余款76200元;三、被告北海某某有限公司、王**共同承担占用原告货款利息损失171.45元(以76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上浮50%计算,自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10日期间为171.45元,以后利息计算到清偿完结时止)。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26日,原告与北海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约定北海某某有限公司和王**向原告出售巴西103冷冻鸡翅尖,单价7000元...(本文书还有3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