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永、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58660元、车*评估费3500元、交通费3000元、施救费2000元等各项损失总计67160元;2、判令被告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赔偿原告保险金18282元(即原告已赔偿戚志兵医疗费3810.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1110元、护理费799.4元、误工费5589.4元、交通费100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12518.8元,已赔偿戚志东医疗费231.3元、误工费4531.9元、交通费1000元各项损失576...(本文书还有1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