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方*、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卞**、被告方*、人保六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徐**、人保六安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黄**医疗费19343元、误工费16296元、护理费6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48939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方*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皖...(本文书还有1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