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3)内02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3)内0207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所作判决严重损害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权益。1.一审法院没有全面审查证据,对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房产的现状、范围也没有进行核实,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请的财产不在(2...(本文书还有3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