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刘**、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邵东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委托代理人谭**、被告刘**、被告邵东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2016年3月28日10时30分许,被告刘**驾驶湘e×××××轿车,撞倒行人原告朱**,造成原告朱**受伤。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朱**不负事故责任。湘e×××××轿车以被告赵*的名义在被告邵东平安保险公司投了保险。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朱**医疗费、后期治疗...(本文书还有2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