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覃喜都因与被上诉人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23)桂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覃喜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合作协议》,被上诉人投资使用上诉人承包的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六五村民委集体7亩土地。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并没有在武宣县城附近找到合适的场所,而实际使用了上诉人的承包地的场地,有现场安装了机械设备、南泗乡人民政府南国土资停字(2021)第26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为证。二、被上诉人为履行《合作协议》需要租赁场地加工,上诉人是基...(本文书还有2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