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168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3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到陈*子镇原告的模板加工厂购买模板,支付一部分货款后,尚*原告模板款116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一个月后付清。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张**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本文书还有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