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葛市某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某乙郑州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葛市某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人某乙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葛市某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41062元、施救费2500元、鉴定费7000元,以上共计15056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13日3时20分,王*阳驾驶车牌号为豫某****的重型货车,沿禹州市无梁镇道路行驶至禹州市无梁镇道路时,与周*营驾驶车牌号为豫a3****的重型货车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豫某****的重型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且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特诉至贵院,望...(本文书还有1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