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用不服金额:754,256.88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未就借贷合意进行充分举证,同时被上诉人也没有举证向上诉人给付借款的证据因此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必须存在借贷的合意,并且借款已经交付才能被定义为民间借贷,显然一审法院忽略了这一点直接认定为此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完全是错误的二、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本案中被上诉人所谓转账时...(本文书还有3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