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诉被告于**、陈**土地经*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于2023年12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2.要求被告赔偿因强种原告经*的38.55亩土地经济损失38550元(按2023年好力保镇农村土地承包费每亩1000元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2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好力保镇腰山村河圈于屯自家经*的38.55亩土地承包原告经*,承包期为9年(2017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每亩330元,共计114493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将承包费一次性给付给被告,现已实际经*土地6年。2023年被告撕毁合同,并抢种案涉38.55亩土地,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以求解决。
被告陈**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与扎赉特旗武悦云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在2016年12月13日签订了《参加合作社约定》,基于此约定的基础,被告于**...(本文书还有5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