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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某局******、李**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内04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6
  •  
  • 【案例概要】

    李**答辩称,爆破时没通知我们,他们为什么不提前拍照作为证据,我们也不知道他们什么时间爆破。

    508公路一分部未提交书面意见。

    财险鞍山公司答辩服判。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维修房屋损失2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赤峰国道508线小城子至平泉(蒙**)段公路工程,并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小城子镇设立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国道508公路工程总承包部一分部。2020年7月24日,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路基石方工序劳务作业合同。作业内容:包含路基石方钻眼、清孔、爆破等全部工作内容。劳务作业期限: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6月16日,计划完工日期2020年10月31日,共计137天。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条款第31条约定:如果因爆破震动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需要第三方权威机构做爆破震动检测时,由甲方(中铁...(本文书还有282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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