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初某某诉被告某某商务休闲酒店(以下简称‘永利汇’)、某某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原告初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永利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及张**、被告太平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初某某诉称,2023年4月29日,原告到被告经营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一马路**号的永利汇洗浴中心洗浴。17时左右,原告洗浴完毕后前往休闲区域休息,原告准备上被告提供的休息床时,在上床的过程中,由于被告提供的休息床不平稳,导致原告坠床受伤。原告受伤后,前往沈阳市骨科医院治疗,后转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并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原告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7天,其中1天一级护理,6天二级护理,共产生住院费76664.20元。原告到被告经营的永利汇洗浴中心进行消费,其人身安全应当得到...(本文书还有3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