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诉被告江西省某某医院、乐平市某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周*、被告江西省某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乐平市某甲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暂计人民币10万元(具体金额待司法鉴定后予以明确);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6...(本文书还有12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