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伊宁市合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亿公司”)与被告(反诉被告)伊犁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伊犁润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鼎公司“)、被告(反诉被告)新疆春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伊公司”)、被告(反诉被告)新疆春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以下简称“春伊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合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反诉被告)振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润鼎公司(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马*,被告春伊公司(反诉被告)、春伊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反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合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振邦公司、被告润鼎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58,464元;2.判令被告春伊公司、被告春伊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等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振邦公司、被告春伊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签订了《梯形钢屋架加工安装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振邦公司承建霍尔果斯市5000吨瓜子深加工及30000吨原料收贮建设项目进行钢架施工,合同还约定了各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但由于被告振邦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又于2021年9月5日在原合同的基...(本文书还有6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