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中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苛公司)与霍尔果斯市鑫盛勤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5,000元及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45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位于霍城县医用口罩生产车间净化车间建设项目,约定工程款为650,000元后原告按约定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至今剩余455,000元未支付,该...(本文书还有3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