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被告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各项信用卡欠款人民币257560.84元,其中,普通分期本金67262.00元,普通消费本金48589.48元,现金分期本金4147.73元,分期利息65315.15元,消费利息44467.97元,还款违约金24218.72元,其他费用3559.7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27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中银招财猫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另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998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2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