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解**、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解*于2014年2月9日签订的《关于转让蒙ak号呼市-宝昌客车协议书》;2.二被告在继承解*遗产的范围内返还原告已付车辆购买款125万元;3.二被告从2023年9月4日起至返还车辆购买款之日止以125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向原告支付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9日,解*与原告签订了《关于转让蒙ak号呼市-宝昌客车协议书》,解*将蒙ak××**车辆出售给原告,转让价格为125万元,原告支付了全部转让款,解*将车辆及行车证、营运证、附加费证、线路牌等有关车辆的手续全部交付给原告。解*于2014年5月29日因病去世,被告解**和...(本文书还有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