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镶黄旗就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呼斯楞、苏乙拉其其格、阿木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镶黄旗就业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呼斯楞、苏乙拉其其格,被告阿木拉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乙拉其其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镶黄旗就业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呼斯楞支付原告代偿的款项9404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呼斯楞支付原告代偿款项的利息及罚息(以9404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75%计算利息,以年利率8.775%计算罚息);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苏乙拉其其格、阿木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6日原告委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广场支行向被告呼斯楞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00000元,期限两年,到期日为2021年9月26日,被告苏乙拉其其格、阿木拉为此笔款...(本文书还有3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