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李*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来胜、被告张*(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429执****号执行裁定书及(2023)内0429执异****号执行裁定书,不得执行该裁定书所冻结的原告所有的存于某房地产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行账户×××04”内的资金827618.30元;2.依法确认原告所有的存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行账户×××04内的资金827618.30元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2017年-2018年原告为开发建设宁城县某家属院为此购买了该家属院业...(本文书还有3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