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隆回县鸿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隆回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以下简称公路养护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23)湘05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23)湘052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鸿利公司向公路养护中心支付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的租金127260元(比一审判决减少22740元),2023年12月起租金按照每月21210元支付。事实与理由:案涉租赁场地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11974.94平方米,而实际面积只有10158.8平方面,对于鸿利公司属于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鸿利公司没有按时支...(本文书还有2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