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与被告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解除与被告之间订立的车位使用合同关系。事实及理由:被告系宁城县**苑b区商住楼的开发商。2016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宁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楼房一处。按被告的要求**房屋销售捆绑销售车位一处。在购房时原告按楼房销售业务员的指引查看其规划的车位图纸,发现被告规划的地下车位属人防工程,位于商住楼的负**层,车位按承重柱规划为若干独立单元,每个独立单元划分为三个停车位。但按三个车位使用根本停不下车。为此被告承诺对每个单元的车位均做“三变二”处理,即每个单元的三个车位仅对外销售两侧的车位,中间的车位不再对外销售。基于被告的承诺符合原告的车位使用目的,原告购买了...(本文书还有2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