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与被告青海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671584.02元,包括:1.医疗费60745.04元,2.误工费67630元,3.交通费39771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5620元,5.住院期间护理费90373元,6.出院后护理费1768862元,7.营养费36500元,8.伤残赔偿金767752元,9.被扶养人(妻子岳**)生活费253730元,10.鉴定费28380元(庭审中变更为29380元),11.住宿费350元,12.复印费75元,13.纸尿片等费用3380元,上述13项共计3143168.04元,要求被告按照50%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1571584.02元;14.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二、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11日,原告以“突发口角歪斜,言语含糊一天”入住被告处治疗,初步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经完善相关检查后,于9月13日行“经股动脉插管全脑血管造影术+左侧颈内动脉c7段支架取栓术、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术后转进icu复苏后于9月14日转神经内科继续治疗。9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原告出现烦躁不安,先后予以奥氮平5㎎口服等治疗,9月16日凌晨2时许,原告仍烦躁不安,查体神志恍惚,于2点31分给予地西泮10㎎缓慢静推,2点37分推注完毕,2点38分突发呼吸骤停,口唇及颜面部紫绀,颈动脉搏动有力,经抢救于4点10分转入急诊icu治疗。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且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造成了原告身体及精神的重大损害,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青海省人民医院辩称,首先,被告诊断明确,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其次,原告现状系因其自身疾病引起,与被告无关。最后,就原告主张的具体费用,对误工...(本文书还有8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