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叶**、叶**、叶*因与被上诉人张*、新沂市马***********(以下简称新某村委会)、新沂市马*******(以下简称马*山镇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24)苏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叶**及其与叶**、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上诉人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新某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马*,被上诉人马*山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叶**、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公路法第三十四条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张*在乡道(王**)东侧道路(沿公路由北向南方向)边缘即公路边沟外缘种植作物,没有空出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种植作为行为违法。张*种植的农作物高大茂密,直接与事故发生地路口北侧桥梁紧密结合连接,车辆驾驶人员在进入桥面前无法观察到x307新邵线由东向西是否有机动车。桥体两侧实心水泥护栏,护栏顶端至桥面高度1.3米,倪*驾驶电动三轮车即使以20公...(本文书还有4639字未显示)